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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章程
CHINA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CCIA)
(2001年7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CC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国内从事通信设备和系统及相关的配套设备、专用零部件的科研、生产、开发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经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集体力量,加速我国通信工业的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及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发挥作为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行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管理、效益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信息产业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协会在业务活动中接受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建议;
(二)总结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的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三)组织通信设备展示、系统演示、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本行业的展览(销)会,出国展览和外商来华展览;
(四)开展经济技术信息服务、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组织会员单位在对外出口,引进技术方面互通情况,协调立场,维护国家及行业的利益;
(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企业开展反倾销斗争;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应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进行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发布行业信息,办好协会刊物;
(九)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及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在协会的当然代表。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协会工作。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秘书处)。会员单位应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国内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通信设备和系统及相关的配套设备、专用零部件的科研、生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二)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 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协会提交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会员资格进行审查,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和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章程、决议、行规行约和有关制度;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持经常与协会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有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均需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单位;
(三) 决定理事单位的罢免;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理事人选由理事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其在协会的职务由理事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措施;
(十一)、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家有关政策,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以专业为特色的协会活动。专业委员会受协会理事会领导,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有较强的公关和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1年7月经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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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68289945 (8610)68211260
传真:(8610)6828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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